任命:
蘇晨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;
劉敏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立案二庭(減刑假釋審判庭)庭長;
賀楚涵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;
韓偉振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(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審判庭)庭長;
趙霞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(金融審判庭)庭長;
劉燕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;
劉海榮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(減刑假釋審判庭)副庭長;
韓蛟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(減刑假釋審判庭)副庭長;
弓艷兵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;
張靜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;
張劍光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(知識產(chǎn)權審判庭)副庭長;
斯慶圖婭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(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審判庭)副庭長;
郭彥軍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(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審判庭)副庭長;
曹馨丹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六庭(房地產(chǎn)糾紛審判庭)副庭長;
烏云其木格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;
劉浩為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(掛職)。
免去:
李敬國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;
李少藝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;
王剛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職務;
趙霞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職務;
劉拴東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、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、審判員職務;
韓偉振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(金融審判庭)庭長職務;
烏云其木格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職務;
張靜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(知識產(chǎn)權審判庭)副庭長職務;
哈斯巴雅爾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(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審判庭)副庭長職務;
張劍光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(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審判庭)副庭長職務;
劉敏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六庭(房地產(chǎn)審判庭)副庭長職務;
張雯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;
雷格更的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。